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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问责制是环境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现民主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亦是推进环境民主和实现社会公众整体环境利益的必然要求。作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保障,政府环境问责制被日渐广泛地运用到我国具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之中,地方政府环境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促使该制度更趋完善,是当前学术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基于我国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综合运用法理学基础理论、环境资源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在剖析政府环境问责制内涵、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政府环境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探索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完善措施,以最终实现健全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构建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
文章共分为以下五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明确了政府环境问责制、政府问责制、环境执法人员行政责任内部追究机制、政府环境责任等一系列相关概念,通过层层剖析,界定了我国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基本内涵及其构成要素,深入讨论了政府环境问责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我国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基本状况,并从中总结出几点对我国建构完善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启示。第五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环境问责制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环境问责制、拓展问责主体、明晰问责对象、完善问责程序、统一问责形式、加大问责力度等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