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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如保险人资金实力雄厚、专业人员多、自己可以单方拟定合同条款等。这使得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往往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同时,由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免责条款在性质上的不同,法律允许存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大量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现,保险人会利用这两点在保险合同中掺杂大量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从而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引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内容评价问题以及程序性评价问题,意在明确如何通过内容与程序两个方面来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评判,同时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界定,最后针对当前存在的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