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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制度,学术界一直纷争不断,至今未达成共识。与此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也一直保持着谨小慎微的态度,以至于《刑法》第20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内容被适用的次数少之又少,大大限制了法条对其赋予的功能价值。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做的重大的修改,其目的便在于拓宽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然而迄今为止,司法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这主要是由于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上仍然存在一些困境。由于法律在正当防卫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概念模糊性,加上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认知、与社会公众观念脱轨以及目前欠缺科学性的考核制度和丰富的指导案例等原因,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甚至影响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本文第一章从正当防卫的历史变革入手,研究正当防卫制度从古代到现在不同的司法规定,从历代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设立正当防卫制度时的立法目的与意义。在对正当防卫的历史变革进行概述后,本文介绍了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现状,主要是认定正当防卫案件数量极少和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与民意存在认知矛盾两大现状。通过研究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现状,总结出第二章的内容,即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三大困境。第一大困境是判断防卫性质和防卫限度以结果为导向,第二大困境是对特殊防卫的界定标准模糊,第三大困境是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判断有误。本文在介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三大困境时,分别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论证说理,力求文章的条理性和清晰度。在第三章中,本文结合上述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三大困境,对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制度和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分别进行了中外对比,在对比的过程中总结双方的优势与不足,力求为我国司法实务对于域外的借鉴提供参考意见。第四章,针对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困境,有针对性对出路进行讨论。首先要明晰正当防卫各概念的涵义,尤其是“行凶”、“不法侵害”、和“正在进行”的涵义。其次,要完善司法制度,完善两高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弥补司法工作人员考核机制的不足,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考核机制的科学性,接受社会监督,并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适度融合社会公众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