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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意见证据规则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该规则要求区分证人提供的事实和意见,防止证人提供的意见影响法官的裁判。2012年在司法解释层面确立了刑事意见证据规则1。但是长期以来,刑事意见证据规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于意见证据规则的研究往往不够深入,实践中大量意见证据进入刑事裁判,刑事意见证据规则基本虚化。本文立足于意见证据规则的基础理论,对于意见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司法现状展开考察,分析意见证据规则虚化的原因所在,探索完善意见证据规则的实践路径。第一部分是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概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内涵进行阐述,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提供的证据限定于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不能提供推断性、评论性意见。意见证据规则存在专家证人证言和集成事实规则两类例外情形。二是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发展状况,刑事意见证据规则在我国经历了从地方性规则到全国性规则、从全面否定意见证据到合理采纳意见证据的转变。我国的刑事意见证据采用了原则加例外的立法模式,这与英国、美国、日本等主要法治国家基本相同。三是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排除意见证据规则的理由包括意见证据与案件没有相关性、意见证据的不可靠性、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会僭越法官的裁判权力、意见证据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第二部分研究刑事意见证据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状况、问题、原因。通过整理12份典型的涉及意见证据的案例,发现实践中刑事意见证据规则基本没有适用。在北大法宝检索2013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涉及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裁判文书共140份,分析之后发现刑事意见证据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证人提供意见证据的数量逐年提升、意见证据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不同阶段的刑事审判中广泛存在。其次,刑事意见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虚化,大量意见证据进入刑事判决。最后,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形态的意见证据缺乏规制,对于公共舆论意见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中的意见没有运用意见证据规则加以规制。刑事意见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实际作用的原因是综合性的,首先,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规范不够明确,“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判断符合事实“违背基本法理和逻辑,“但书”的性质属于采纳规则或是采信规则存在歧义。其次,相关诉讼主体主观方面存在缺失,证人缺乏区分事实和意见的认识,侦查人员询问不够规范、法官缺乏审查判断意见证据的能力。最后,相关配套措施存在虚化与不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未落实,人证调查制度尚未健全,证人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尚未建立。第三部分研究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完善刑事意见证据规则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意见证据规则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一般生活经验”的具体含义,删除“判断符合事实”的要求,明确“但书”的性质属于对证据能力的规定,通过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意见证据可以采纳的情形和不可以采纳的情形,运用经验法则审查判断意见证据。二是对于特殊形态的意见证据运用意见证据规则加以规制,对于公共舆论意见明确法官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原则上不得接触公共舆论意见,考虑公共舆论意见的内容和来源可以酌情予以采纳,对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中的意见可以运用指导性案例规定排除情形。三是加强各方诉讼主体的参与能力,证人应当具有区分事实和意见的认识,不得提供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证言。侦查人员应当尽可能完整、细致、如实的记录证人证言,减少询问压力对证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得强迫证人提供结论性意见。法官应当强化区分事实和意见的理念,提高当庭认证能力、质证能力以及裁判文书说理的能力。四是完善意见证据规则基本配套制度,继续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断扩大证人保护制度的范围,完善证人作证制度,为帮助证人回忆事实以及检测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增设作证证言评议制度以及对法庭决定提出异议制度,对于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需要不断增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中关键证人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