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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益众筹是传统公益捐赠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有机结合的时代产物,具有独特的优势,现已发展成为大众化求助的重要路径,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制。据此,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从法律规制层面上对其进行尝试性探讨。第一部分,绪论。此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动态、研究目标、研究方案及可能的创新等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网络公益众筹的概念及其基本法律关系厘定问题。从社会角度而言,网络公益众筹是一种资金的募集方式,需要由发起人、投资人和平台三个完整的要素才能合作完成。法律视域下,网络公益众筹是指发起人通过平台发起资金的募集的行为并用以慈善活动的开展,属于一种非营利性质的融资行为。网络公益众筹发展与技术的成熟、对传统慈善限制的突破和网络经济的推动以及政府的支持息息相关。以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为核心,形成了发起人、出资人、受益人、众筹平台四方法律关系,这是探讨网络公益众筹法律规制的基础。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网络公益众筹法律规制领域中的不足。本文提出,目前我国网络公益众筹在立法上仍然不明确,这主要表现在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游离在现行立法规制之外、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与义务不明晰、平台与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公益众筹的运作机制不完善且缺乏监管。除此之外,在信息的审核和公开上还存在不全面、资金管理与使用存在不透明、个人隐私保护与信用危机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域外网络公益众筹法律规制实践考察及启示。美国的公益众筹运行具有广泛性、便利性特点,但同时以税收监管慈善捐赠;英国的公益众筹对捐赠者个人没有捐赠额的限制,但是英国的公益众筹强调回馈,同时实行行政和公众监督并行模式;德国严格的制度保障对于公益众筹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德国设置独立监管机构对公益众筹进行监督。从美国、英国、德国的网络公益众筹法律规制的实践来看。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公益众筹平台准入规范、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公益众筹的监管。第五部分,主要讨论我国网络公益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其一,应构建网络公益众筹相关法律机制。具体而言,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之上,重点应提升网络公益众筹相关立法的层级,将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纳入到《慈善法》范围进行调整,并同时明确网络公益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厘清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在修改《慈善法》时,将信用惩戒措施纳入到该法当中。当然还应在民事责任,甚至在刑事责任上要予以完善,确保发起人的违法众筹行为具有完善的法律责任规制。其二,要健全网络公益众筹监管机制。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监督,充分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还要强化行业自律。其三,构建网络公益众筹信息公开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重点应在信息公开机制的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上下功夫。其四,构建网络公益众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重点应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上强化建设。例如,合理的披露相关信息等。其五,构建网络公益众筹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这是监督公益众筹平台的有效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平台与资金的分离。当然,还要完善网络公益众筹参与各方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通过科学的准入机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实现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