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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几经浮沉的投资者们愈发深谙资本世界的运作规则,在资源、收益和风险三者之间建立了各自极富竞争力的模型,创设了多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就是其中之一。隐名投资者通过代持股协议将股权交由信任的他人代为持有,理性地避开投资限制和风险,利用手中现有的资源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在很长时间内,这种股份代持协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隐名投资者地位在学界悬而未定,善意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文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该规定已于2014年修正。)的出台承认了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对隐名投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出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但这些相对简单的规则对于解决繁杂的隐名投资问题而言,只是杯水车薪,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争议仍未落幕,基本的权利义务也未明晰。本文试图从代持股协议这一角度出发,判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并在生效协议的基础上探究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比照信托关系进行规制。在解决股东资格和协议性质这两个先决问题的基础上,本文从合同法、信托法和公司法这三个方向探究隐名投资人所享有的权利,最后提出关于隐名投资人权利行使的一些建议。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代持股协议产生的原因,包括规避法律或章程的限制、享受法律或政策的优惠以及市场主体的自我选择,并从协议产生的原因和协议内容来判断协议的效力,探究协议效力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关系;第二章在生效协议的基础上,思考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介绍了当下最具代表性的三种学说,即“委托代理关系说”、“信托关系说”以及“隐名合伙关系说”,从中分析出三种学说的不足之处,并作出取舍,提议采用信托制度来规制和完善隐名股权投资现象;第三章则在前两章的基础上,以合同、信托和公司的视角思考隐名投资人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应当享有的权利,并对现有制度提出突破协议相对性的建议;第四章是在第三章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提出一些促进隐名投资者权利行使的有效途径,反观股份代持的现象,对未来有限公司隐名投资问题的立法规制作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