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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在全球化进程中继续发展,2001年主动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此,中国作出了不少让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入WTO后不久,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大规模地修改。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诉讼也越来越频繁地发生。跨国公司的频繁诉讼对中国的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受到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因此,“立好法、用好法”就成为保护中国各行各业的必要前提。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中国和美国相似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揭示出中美在保护技术发展方面的差距,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技术的不断发展要求著作权法不断更新,以实现技术行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的平衡。近年来,中国的网络产业迅速发展,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技术提供者侵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法院在法律依据缺乏和无先例的环境下,往往判定网络技术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或者共同侵权。这给网络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已经引起网络业、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重大关注。美国也面临技术和法律的矛盾,但是它较好地保护了技术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间接责任对于规范网络著作权侵权具有重要作用。间接责任在美国法律上有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其主要是通过判例法发展起来的。1984年,索尼案确立的规则,尤其适合保护技术发展;20年后的Grokster案也只是限制了“索尼规则”的使用条件,给技术发展带去了宽松的法律环境。在网络技术发展的领域,中国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应该认真学习美国的先进做法,以保护技术发展及其企业的发展为己任。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美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研究,主要包括对美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立法介绍,及对索尼案和Grokster案的分析;第二章是中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研究,也会对中国的网络著作权法的立法进行归纳,还将分析两个网络侵权案件的判决;第三章是中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包括制度缺陷的总结和改进意见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