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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合伙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合伙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合伙法律体系,规范了合伙制度的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合伙法律中原有规定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风险投资业对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呼唤,更增加了人们对现行合伙法律制度体系的关注和不满。 应现实之需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已经着手进行《合伙企业法》的修订研究。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首先,在名称上,主张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统一调整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其次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就合伙的法律地位、法人合伙、合伙财产及有限合伙,这样合伙制度中四个最重要、最根本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正文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合伙制度概述。首先通过回顾合伙制度的起源发展进程,得出文章立论的基础,即合伙具有契约型合伙和组织体型合伙两种表现形式。其次,介绍了主要发达国家的合伙立法体例及我国合伙立法现状。 第二部分,探讨了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主张民事主体二元立法体系的基础上,认为契约型合伙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适用自然人主体的相关规定;组织体型合伙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应该赋予其法人资格,使之成为与公司法人并列的法律实体。 第三部分,介绍了法人合伙。主要分析了禁止法人合伙理论依据的谬误,指出法人合伙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主张赋予法人以合伙人资格。 第四部分,以合伙财产为中心,从合伙财产的构成、性质、财产偿债三方面切入到合伙内外关系的具体调整。 第五部分,阐述有限合伙制度。简单总结有限合伙的概念、特征和设立必要性,重点对有限合伙的具体立法内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