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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的发展经历了理论促进、实践先行和立法确认三个阶段,无论在哪个阶段,我国学术界专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都有自身独特的见解,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学术界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的争论最为激烈。2012年的立法确认开始奠定了刑事和解稳定发展的基础。我国现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犯罪类型、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过为划分标准的。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虽然较为保守,但与当时的发展情况是相一致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域外典型国家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都比我国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更为宽广。文中主要选取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对比,这四个典型国家刑事和解都可适用于成年人所犯重罪案件,并且都是从轻微罪案件逐步扩大到一些重罪案件的。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依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目前的发展情形,刑事和解的范围在立法上也应该有所扩大。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广泛地适用,刑事和解发展也愈发成熟。笔者通过对刑事案件司法裁判文书的研究,发现存在很多超出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例,超范围的刑事和解最终都达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司法实践影响着立法活动,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刑事和解范围扩大化现象时,我们应当反思现行的立法规定是否太过狭窄。实践也证明了现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也不能顺应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向。与现行立法规定的刑事和解范围相比,在一些超出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中,被害方造成的损害比其实更大。在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害的案中中允许加害人与其达成和解,加害人积极赔偿,尽力修复损害,这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来说,是消除他们心中愤恨的良剂,也是抚平他们心理上的创伤的良药。再者在这些案件中加害人如果能够真心悔罪,积极赔偿,从而达到减少一定的刑罚效果,更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刑罚不仅仅是为了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也是刑罚的应有之义,司法实践中超范围的刑事和解案例符合司法合作理念的要义,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使案件呈现出双赢的局面,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司法的进步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所以从立法上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也有必要性。针对刑事和解出现扩大化适用现象,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趋势,维护社会秩序,可以在现行立法基础之上将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再扩大化。具体而言,可以从立法上取消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只要是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应当都允许被害人在其能处分的范围内与犯罪人达成和解。刑事和解作为量刑情节也必须是相对量刑情节而不是绝对量刑情节,并非达成刑事和解就一定会从宽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办案机关应当依据案件综合情况考虑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取消现行立法上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限制,将会是刑事和解制度重大的跨越,应当需要更加严格地规范其适用,保障适用上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严谨性,以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所有的制度被更新或被改革的主旨最终是以人为本,使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取消现行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加害人、被害人从被动地参与到主动地与国家司法机关共同解决与自己相关的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