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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也是诉讼制度及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该标准虽然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出现了“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争论。本文阐述了什么是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存在的认识论基础和意义,分析了相关理论问题,明确界定了民事证明标准,评析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明标准,得出启示,分析我国的民事证明标准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议。第一章阐述了不同学者对证明标准概念的定义,并对其进行评析,认为证明标准是在诉讼中要求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须达到的法律规定的程度。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举证方完成了证明责任,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反之,则意味着未完成证明责任,其主张的事实也就不能成立。此外,还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和意义。第二章论述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自由心证、诉讼价值的关系,对证明标准的确立,影响证明标准因素的分析,都有很重要的价值。第三章对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比较,阐述了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明标准内容,并比较二者的异同点,进行原因分析,得出几点启示,对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现状、立法现状和实务应用现状,对“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两种学说的局限性和合理性进行比较评析,坚持了“法律真实说”理念。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在前面章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确立法律真实理念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不能划一适用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证明标准应该多元化,对盖然性进行了划分,提出了完善证明标准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