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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并给对方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了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婚姻关系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百姓生活最为密切,更加受到婚姻当事人的重视。当配偶一方违反夫妻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立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该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维系家庭稳定,充分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也应该看到,经过十余载的司法实践,该制度仍不健全,条款过于简单化和抽象化,实践操作中难以把握,如在“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权利主体是否仅限于“无过错方”,适用范围是否应该扩大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因此,为顺应社会现实需要,应该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实践对该制度加以充实和完善,砺法律之剑,维弱者之权。本文在全面搜集世界各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并充分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就该制度试做研究探讨:第一部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背景及该制度设立的价值,为整篇文章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从法学和社会学角度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展开研究并进行相关比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从主体、权利基础、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数额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五部分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该制度的若干设想,以求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该制度设立所追求的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