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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关系到国家稳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安定。中国的保险市场即将全面开放,保险业也正以高速的发展让世界瞩目,在这种背景下,原有的保险监管以及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保险业的发展要求,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还停留在严格监管的模式下,适应新形式的监管模式的定位还不清;而保险监管的立法虽初具规模,但整体的保险监管法律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监管法制系统,与保险业对有效监管的要求相去甚远。本文针对我国的保险发展现状以及世界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对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综合各国的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方法及具体建议。本文由以下四章组成。 第一章对有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理论阐述。作者首先对保险监管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指出保险监管的特征,然后运用信息经济学中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对保险监管进行了分析,以此来说明在现实社会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使读者对保险监管有一个大体的框架认识。 第二章剖析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现状和不足之处。首先指出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到“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对我国的严格保险监管模式在实践中的效果作一具体分析,指出面对经济全球化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应从严格监管逐步走向以市场为导向的松散监管。 第三章分析和评价了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限于篇幅,本文只选了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作了介绍,分析了此三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法律模式以供借鉴,并指出国外保险监管法律模式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则针对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险监管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对入市保险资金的监管,最后指出要改进保险监管方式,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