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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国家的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规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被英美法学家们公认为关于证据相关性的难题之一,众多的判例,立法及学者们的专著莫不与该规则息息相关,它不仅包括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还包括被害人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不仅包括良好品格证据,还包括不良品格证据,品格证据规则在英美法国家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并且日臻成熟,但是在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并未得到理论界的应有重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有可以遵循的品格证据规则,不良品格证据的适用没有任何限制。法官在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时,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前科;在法庭的事实调查阶段,控方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特别以前的不法行为或定罪。另外,由于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证人出庭率极低,证人接受交叉询问的情形几乎已成为例外,导致证人的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似乎也是毫无必要的。并且在性犯罪案件中,对被害人性历史证据的提出也无任何规则可以遵循,难以体现对被害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因此,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品格证据规则,这要求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品格证据方面的成熟理论的借鉴和学习应该提上日程。本文在结构创建和文章论述方面更加侧重于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理论研究的价值在于实践运用。第一部分首先才阐释了品格证据的含义,并论述了什么是品格以及它的特征和分类。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展开论述,探讨品格证据的相关性原理,因为品格之所以能成为证据使用,首先要求它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品格证据的相关性理论。第三部分则详细介绍了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针对不同诉讼主体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以及例外规定,以期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提供借鉴。文章从第四部分主要是阐述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这包括对我国构建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分析,构建品格证据规则是否可行等,并且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和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