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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对该制度不够重视,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直到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才从根本上使这种状况发生转变。但由于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虽经国内学者这些年来的深入研究和大力提倡、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对其完善,撤销权制度仍有其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其热度依然不高,遭受“冷遇”,不能发挥在立法时赋予该制度的期望及作用。首先,分析、比较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相关权利的异同,并进一步探讨其理论基础。其次,论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起源及发展,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了撤销权制度的功能及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例。在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进行研究、探讨之后,分别从主客观方面对撤销权制度成立的要件进行分析,并对撤销权制度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使其更加明晰,以期对相关的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在不包含引言及结语两部分的情况下,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是在总体上对撤销权制度做相关概述。首先,对撤销一词的含义做总体的探讨,引出本文要研究的是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其次,将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等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对撤销权制度有一个更加清晰、明了的认识。最后探讨了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即责任财产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及对公平正义、交易自由及交易安全进行衡平的原则。 第二章着重分析撤销权制度的性质。首先,以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为起源,研究德国、法国、瑞士及世界上其它国家如日本等对撤销权制度的继受及发展,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例进行简略而必要的分析,从而探讨我国对撤销权制度规定的进步及不足。其次,由一则案例引出不同的学说及看法,重点对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衷说及责任说进行介绍,探明其优缺点,并在最后表明本文的看法及理由。 第三章着重对撤销权成立的要件进行研究。其需要从主观及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且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别。其中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处分财产的行为及处分行为对债权的诈害性等三者共同构成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则包含债务人、受益人及转得人恶意三个方面。 第四章主要对撤销权制度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讨论的主要包含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原告、被告等主体;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适用入库规则,还是以自己的债权额为限且可以优先受偿的行使范围问题;行使期间的性质;举证责任及撤销权行使对各个当事人的效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