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我国司法行政中的一个新的工作重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它不仅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完全符合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和要求,而且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平衡、健康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种种不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更是饱受非议,甚至面临废除的危险。 基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等理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该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运用法定行政权,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制裁,对权利人权利予以维护的保护体系。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有着司法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对于司法保护中民法的效力局限性、刑法的适用局限性以及整体司法保护的地域局限性上的弥补非常明显。由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采用“多元”、“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模式,导致各个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之间普遍存在着职能交叉、权限不明等现象,进而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既不利于国家进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也不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及其执行现状来看,存在着多头管理、行政保护力度层次不齐和行政效率低,行政成本高等缺陷。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的缺陷,有必要比照知识产权管理先进的国家的成功经验,重新整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重新梳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