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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父母为确保将来所育子女的健康,多会选择进行孕前筛查和产前检查,从而获知自身有无不宜生育的情形及所孕胎儿的发育状况等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生育决定。然而,前述筛(检)查却无法100%避免或排除缺陷婴儿的降生,当诊疗医师因检查失误告之胎儿健康,致使父母信赖该信息从而产下残缺婴儿后,父母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即“错误出生”之诉。此诉起源于英美法,目前无论在我国抑或其他法域的民事诉讼领域已屡见不鲜,但由于此诉的处理涉及法律政策、社会观念、道德伦理、医学风险等多方面问题,故始一出现便引发广泛的争论。这些争论主要围绕在支持父母的诉求是否有贬损缺陷孩子人格尊严之嫌、父母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损害后果及赔偿范围如何界定等。在我国,错误出生相关问题研究起步晚,且立法和司法上几乎没有专门适用此类诉讼的规则,导致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时常出现。这不仅不利于维护胎儿及其父母的利益,也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为此,本文在参考诸多文献资料、研读近五年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以具体实例为出发点,指出了目前我国错误出生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了错误出生诉讼的概念、请求权基础,指出此诉采侵权救济的方式更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接着详细阐述了错误出生中的受害法益及侵权构成要件,并就其中司法实践上常出现的一些认识偏差给出了笔者的观点。文章最后一部分则侧重于解决错误出生的赔偿问题,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为更好地衡平医患双方的权益,笔者还就医疗机构的可抗辩事由予以阐述,以期对错误出生诉讼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