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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虽然刑法理论对三者之间的界限有着广泛的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了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认定共同犯罪的影响,并简要探讨了片面共犯等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约2万字,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提出了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第三部分对争议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在犯罪分子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混合采用秘密手段和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情况下,盗窃罪和诈骗罪界限的关键在于财物占有人是否因受骗上当而处分财物。如果存在处分行为,则应定性为诈骗罪,否则应定性为盗窃罪。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处分行为进行理解和把握:一是被欺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能力,二是被欺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权限,三是被欺骗者是否具有将财物转移占有的实际行为或意思表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区分主要在于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早晚存在区别。首先,在犯罪对象上,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侵占罪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且,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已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判断是否遗忘物,则需要通过“二重控制关系”理论来具体分析。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而侵占罪由于其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显然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最后,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早晚上,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取得财物之前,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合法取得财物之后。论文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还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按照传统刑法理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而新的共同犯罪理论则持相反的观点。传统的刑法理论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如产生刑罚间隙、量刑不公等,而新的共同犯罪理论既不与我国现行《刑法》严重冲突,也与大陆法系通行的做法相符,更能有效解决上述传统理论产生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新的理论观点具有现实合理性,所以建议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即使部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各行为人具体划分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便于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由于本案还涉及片面共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论文也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笔者认为,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包括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对片面共犯的处罚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