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

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ofa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的中国,如果你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正在用平板电脑看新闻读报纸,或者一个幼儿园的小朋友津津有味的用智能手机看着动画片,请你千万不要感到奇怪。因为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已经深深的影响到了几乎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根据来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数据,2012年的中国网民数量已经正式进入“5亿时代”,这也就是说包括各个年龄阶段的所有中国人在内,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是互联网服务的使用者,中国已经成为了当之无愧的“互联网第一大国”。伴随互联网世界的高速发展,涉及网络虚拟财产①保护的问题也变得普遍起来。由于法律的缺失以及对现行法律解释的不充分,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时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更是经常不予以立案。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属于哪一方主体?虚拟财产被侵犯时需不需要法律提供保护?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学界和实务界都见仁见智。这其中有一点是无需置疑的,那就是伴随互联网世界的不断发展,法律必然需要随之做出调整。这种调整既保护对既有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更包括对虚拟财产专门的立法,当然,这主要应该在民法的体系内进行。虽然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既是一个立法问题,也是一个司法问题。但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个法律缺失的问题,立法的完善是其他方面得以解决的前提。故本文将着重于如何通过法律的解释和和新的立法保护虚拟财产。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将首先研究虚拟财产所涉及到的主要纠纷,借此引出问题。然后,笔者将介绍国外对于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有关情况,并立足国内,解析有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主要理论争议。第二章将主要讨论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路径,这既包括了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包括了为什么选择民法体系的范畴而非刑法体系或者行政法体系。第三章将具体剖析如何在现存的民事法律中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灵活运用来为虚拟财产提供法律保护。第四章将分析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来予以保护。相比民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而言,专门立法属于现有法律之外的内容,且该项内容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而言最为重要,故单独成章。对此,笔者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为蓝本来讨论,并分析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其他文献
2012年开始日本国土交通省倡议各地编制城市公园设施寿命延长规划,应对日本20世纪城市建设高峰时期建设的公园设施集中老化到期的问题。该规划将公园视为社会资产,谋求公园功
设计现场地理信息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风景园林后续的规划设计。随着无人机的出现,以其高精度、操作简单、时效性强等优势,迅速成了传统载人航空摄影测量的低成本替代品。论述了无人机数据采集、图像处理、三维建模等相关技术,并以山西省大同市保平堡为研究对象,利用Pix4Dmapper软件对大疆御MavicPro无人机所获取的数据资料进行处理,实现了该区域正射影像图的拼接和三维模型的构建。作者认为,在风景园林规划
极端气候影响下,中国暴雨灾害频发,受灾规模扩大,仅依赖结构性减灾措施已无法有效降低灾害风险,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非结构式措施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已开发的城市空间,在难
自然光影是最无价的设计手段。在园林植物景观设计中,光影一直被有意或无意地运用,在景观效果、意境营造以及植物空间的加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阐述了不同时间、不同季节
风化氧化使出土文物的表面纹理褪色严重、纹理丢失,褪色文物的色彩纹理重建是文物数字化保护成果虚拟展示的重要研究课题,在虚拟旅游、文化产业传播、文物数字化存档等方面应
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具有特殊性,为了保护地下遗址,往往大量回填土方,一般不设计人工水体。但这种建设方式造成排水困难,对地处降雨量大的金沙考古遗址而言,问题尤为严重,加重了
你甘愿把自己悬在细雨中,成为春天里一枝生动的花朵。  ——题记  巴尔扎克说:“挫折和不幸,是天才的进身之阶,信徒的洗礼之水,能人的无价之宝,弱者的无底深渊。”在挫折面前,我们不能灰心失望,更不能停滞不前;相反,我们要鼓起勇气顽强拼搏。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  信仰是照亮黑暗的曙光。  记得国外有一句箴言:“你怎样信仰,你就怎样生活。”出生在英国的艾伦·洛克天生具有冒险精神,他从小就热衷
三维激光扫描技术以其数据的高精度与采集的高效率为空间信息的获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技术手段。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研究,点云三维重建技术日益成熟,利用地面三维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以及企业不再需要长期拥有车辆,而是选择汽车租赁的方式。二十世纪,汽车租赁业起源于美国,所谓的汽车租赁业就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