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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早已确立,鉴于动产抵押制度固有的缺陷,即欠缺公示表征,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就呼之而出。登记不仅可以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而且可以根据登记的情况来判断其上设定的多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登记制度是动产抵押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因此如何设计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实现简便性和公开性,对于动产抵押在经济生活中的顺利开展具有关键意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关注到了担保信贷法领域的新发展,并于 2007年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了案文《担保权益立法指南(草案)》。同时注意到,建立高效的可供公众使用的担保权登记处,才能保障担保交易法改革的有效实施。目前正致力于拟定关于动产担保权通知登记的案文,即《担保权登记处指南(草案)》。鉴于一些国家迫切需要得到指导,委员会将在2013年第四十六届会议最后核准和通过案文。这一案文将有益地补充委员会就担保交易开展的工作,并就担保权登记处的建立和运作向各国提供迫切需要的指导。在此大背景下审视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我国目前虽然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但是其有很多缺陷,可操作性较差,特别是没有建立起全国动产抵押登记计算机网络登记、查询系统,因此对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本文以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为研究对象,分别从问题的提出,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国际发展与立法理念及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三个部分予以论述。通过对联合国《担保权登记处指南草案》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研究,解剖了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发现其先进和值得借鉴的地方,同时对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相关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且对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