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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第一次将"极端主义犯罪"带入公众的视野,极端主义犯罪作为极端主义的升级,不仅具有极端主义的极端化特征,而且已经突破了极端主义存在于思想和文化领域传播的界限,将极端思想付诸于行动,严重侵害社会所保护的法益,触犯刑法规定,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相较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目标指向上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也在价值目标实现阶段上、以及概念的包含与交叉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的关系可概括为: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而恐怖主义是极端主义最激烈的表现形式。昆明3.01等案件的发生直接促使我国将极端主义犯罪列入刑法打击的犯罪名录当中,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的最直接、最强有力手段,对于极端主义犯罪遏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当前极端主义犯罪为混合式刑法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中分散规定了部分涉及极端主义犯罪罪名,相较于国外的专门式立法模式和广义范围上的混合式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既有其进步之处,也存在着缺乏系统结构和针对性的刑罚措施,以及因缺少明确的概念界定和范围规制、与行政法规衔接不足而不利于实际操作等缺点。针对极端主义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针对极端主义犯罪的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包括对极端主义犯罪罪名集中规定,单列一节表述,并增加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第二,对极端主义罪名体系的完善,增加部分新罪名,并界定极端主义犯罪的相关概念和规制范围;第三,对极端主义犯罪刑罚的完善,针对极端主义犯罪这种特殊犯罪类型,应增设从重处罚情节,附加财产刑、资格刑等特殊刑罚来增加刑法的特殊预防效果,并通过增设减免刑罚措施来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极端主义犯罪活动,从内部瓦解极端主义犯罪的发生。通过多角度的修改建议,促进我国极端主义犯罪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