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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担保物权就是我国《担保法》里规定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又称之为典型担保物权;广义的担保物权除了上述典型担保物权外,还有优先权,和以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制度为主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由于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其支配力仅可以作用于一定数额内的交换价值,成立上具有相容性,在一物之上就可能竞存数个担保物权。竞存的数个担保法律关系有两种,一是交叉型,二是并列型。交叉型是指在数个担保法律关系中,前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成为后一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相互间呈链型连接。并列型是指前后数个担保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权利义务的关联。在竞存的担保法律关系中,物权内部所固有的排他性与外部彰显的公示效力共同作用下,担保物权的受偿次序就会发生冲突。优先效力是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特性,二是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的争夺和排定。担保物权的竞存产生了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冲突。 文章首先从民法基础理论角度探讨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及产生冲突的原因、条件和各种表现,并依据一般法理提出优先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然后分别具体地探讨了三个主要的现实经济生活出现的冲突问题:典型担保物权竞存的优先效力冲突问题、优先权与典型担保物权竞存的优先效力冲突问题和非典型担保物权与典型担保物权竞存的优先效力冲突问题。在坚持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具体冲突情形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非典型担保物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存变得十分复杂,解决办法也与典型担保物权内部产生的冲突有很大不同;最后得出结论是坚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就具体冲突问题分别考虑当事人的善意、当事人间的法律地位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全方位多视角地探讨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特性,数个担保物权竞存时产生冲突的原因、条件,优先效力冲突的各种表现,并分别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