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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和银行都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并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银行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机构,而公司则依靠信用获取资金,因此二者之间是典型的信用关系,讲求诚实信用最大化原则。一方面银行的融资活动随着公司的发展而日益活跃,且领域不断扩大,这对公司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公司有资金需求,需要从银行融资,其返还的贷款利息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可见,银行与公司关系演进的过程就是银行萌生融资动力,企业萌生资金需求,银企双方在市场约束和双方博弈下形成为各自均能接受的市场条件,进而完成融资交易的双向选择过程。然而由于企业信用的普遍缺失以及现有银行债权保护措施的不力,实践中公司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了大量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本文以银行债权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作为切入点,论文第一章首先探讨了银行与企业的基本关系,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两者之间基于融资关系而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然而由于银企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银行和公司的融资关系中就孕育着道德风险。在银企关系中,借款方对自身信息的拥有量总是大于贷款方,借款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导致的结果是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银行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我国公司法从股东本位的理念出发,确立了股东大会的中心地位。这种立法模式导致的结果是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会导致公司的责任能力下降,而公司责任能力下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银行作为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受到的损害显然就是最严重的。因此,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我国银行对公司的债权保护问题,就必须要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入手,以解决银行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突破口。第二章结合我国银行债权保护的实践分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指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详细分析了民法上的契约制度、民事担保制度、公司法、破产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得出了现行银行债权保护措施具有局限性及需要引入新的理论与制度设计加以克服的基本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