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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海运货物索赔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货物索赔案件的发生原因各有不同,本文主要讨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所涉及的举证责任问题。在索赔诉讼中,如何举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证据不明时应当由谁承担不利的后果等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重大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源于实体法律规范,因此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不仅仅是程序性规定,更是与实体权益息息相关的,因此,研究举证责任不仅是研究诉讼程序规范,更重要的是对有关举证责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研究。本文从实体法角度出发,以一般民事、海事诉讼举证责任原理为基础,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系统分析举证责任在海上货物索赔中的规定及其应用。希望可以为遇到此类案件的航运从业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与帮助。 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本章介绍了举证责任的含义、来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其中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法,重点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介绍海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重点阐述在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时,海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海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海诉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海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海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况。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货物索赔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分别从索赔方和承运人的角度加以论述。第三章是对索赔人举证责任的论述。本章重点讨论索赔人应如何举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及灭失或损害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四章是对承运人举证责任的论述。重点阐述承运人对适航义务的举证以及承运人对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并提出了我国法律缺乏有关“首要义务”原则规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