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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二元结构造成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股权不平等、上市公司治理缺乏信用基础、股市作为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功能缺失等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股份公司发展的痼疾。在众多经济学家和市场的呼吁下,政府正式启动股市全流通改革——被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随着全流通改革的顺利进行,股改所设定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改革的积极效应也在显现。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从制度层面上再造中国资本市场,从根本上扭转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颓势”,给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原动力,充分体现了制度变革的力量。然而,随着股改的推进,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凸显,如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收购、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非流通股股东各类承诺的法律规制等方面都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既然是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必然在各种主体之间产生激烈的利益冲突,这当中尤其会涉及到流通股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损害的问题。有损害必有救济,法律既要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私力上的救济途径,也要提供公力上的救济途径,而这在目前的改革过程中基本没有涉及到。针对全流通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是当前必要而迫切的任务。在实体法立法完善方面,需着眼于详尽规定流通股股东在全流通改革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特别要对全流通改革后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如股改公司规范的治理结构、非流通股转让、股改方案的产生和表决程序、信息披露、有关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与监管措施等进行系统的可操作性的规范,使法律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更加充分、完整、真实、准确和具有及时性。在程序法的完善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证券集团诉讼机制、证券侵权赔偿机制,不断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此外,还应当以股权全流通改革为契机建立起有我国特色的证券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