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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指导案例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日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共同关注。目前学界对于指导案例的研究数不胜数,学术成果也层见迭出。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我国指导案例制度的运行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同案不同判的尴尬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本文从独特的视角,以第8号指导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其基本内容出发,寻求法律法规及学理的铺垫,在学界对第8号指导案例评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精确分析:第8号指导案例明确了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判定标准:"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组织及执行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评判,公司收益亏损即非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为以后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准绳,因此法官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类似案件应当参照第8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公正裁决。通过对第8号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情况的类型化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案例的适用主要可以归纳为标准的参照适用型、不规范适用型、拒绝参照型、回避参照型这四种情况,在结合对真实案例及适用状况进一步分析评判的基础上,发现了第8号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如下问题:总体适用率偏低、对指导案例的引用不规范、当事人引述指导案例而法官未予回应现象较为普遍、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案例现象严重、部分案件在不同的审级对指导案例的参照情况不同。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原因,比如在观念层面,法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定的成文法思维使其在审理具体案例时更倾向于"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方式,而不是"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比推理方式;反映在技术层面,则是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指导案例适用技术,使得法官在面对待判案件时不知道该如何适用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而这正是导致指导案例适用现状未达预期的主要原因;在制度层面即表现为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对法官适用指导案例的保障制度,以及未按规定适用指导案例的惩罚制度等。本文以对第8号指导案例的实证研究为基础,以美国判例制度中的判例适用技术为源泉,参考我国学者对指导案例适用技术的理解,得出结论:法官在审理待判案件的过程中,面临应该如何适用指导案例时,应先从待判案件本身出发,找出其法律问题和关键事实,用类比推理的方法与指导案例的法律问题和待判事实相比较,若两者类似且不存在案例排除的因素,在坚持情势权衡的原则下综合分析,从而予以适用指导案例,否则,就对指导案例排除适用。当然,若要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功能,还需要法官、司法体系、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