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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又称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高级职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雇员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职员面临着高度的经营风险,易言之,董事承担太重的责任,有可能挫伤其工作的积极性,会导致董事缺少开拓创新精神,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实施,实现公司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使董事大胆经营,开拓创新,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及实证分析等方法,探讨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基本制度,并提出构建中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文章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产生依据及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第二部分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域外考察,主要考察美国、英国、日本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并总结其对我国构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从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董事的义务等方面对董事责任保险进行法律基础分析;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提出构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