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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依职权公开,也就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另一种是依申请公开,是需要相对人向行政主体申请公开。如今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飞速发展,行政相对人对于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也在与日俱增,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信息量早已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信息公开制度既可以提高政部门的工作透明度,亦是树立诚信政府的关键,更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行政主体需要公开政府信息来实施服务,而公众则需要这些信息指引自己的行为、预测行为的结果。一个阳光下的政府不仅要拥有一套真实可信的政府信息体系,更重要的是具备一套完善的制度足以使大众参与到政府信息的公开中来,更便于大众对政府信息的认知和使用。我国于2008年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颁布的关于保护公民知晓政务权利的法规,对于早已实施政务公开的中国政府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自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实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较晚,且受到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得我国申请公开制度在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公众在政府公开的信息事务中有效行使参与权等问题上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纵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简称)全文一共有三十八条,其中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条款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制度,而只有百分之十三是规定公众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方面。在信息公开的制度中,申请公开条件设置的繁简多少,对相对人最终能否如愿获得政府信息有很大的影响。如《条例》第13条关于“三需要”的规定,将申请信息公开的资格限制于生产、生活、科研有关的范围内,这便对相对人的申请目的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妨碍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另外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显示:以我国的财政透明度为例,我国31个省级政府财政透明度评分(百分制)由2009年的21分上升至2014的32分。这意味着在财政预算方面,虽然社会透明度有所上升,但民众能够获得的财政基本信息尚不到三分之一。显然,知情权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还远不足以让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和监督中来。以上研究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公众申请信息公开仍需满足各种条件,这样就会导致在一些情况下公众获得信息是经过刻意选择过,或者可以说是不全面的信息。而一个不透明的政府,会造成公众对其的信任感越来越薄弱,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也会越来越多,最终必然会有悖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因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资格研究与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本文从现行法律法规入手,通过与国外信息公开申请条件制度比较,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条件从基础理论到问题所在以及解决对策予以阐述,以期能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理论基础做出微薄之力。全文共有五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说明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介绍,展开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对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申请条件的界定标准及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价值展开。第三部分将美国、日本、英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申请条件进行对比分析,力图吸收其精华之处,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的完善予以借鉴。第四部分是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揭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五部分便是通过完善立法制度,明晰司法适用中的缺陷和不明以及规范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而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