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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在市场经济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是商业活动中很难避免的现象。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也是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贿赂行为也日渐严重,己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严重危害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研究,并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对于建立必要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分析立法和理论上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强调了商业贿赂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其性质是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得出自己对于商业贿赂概念的见解,为进一步明晰商业贿赂的范围,阐述了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的异同。同时,基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商业贿赂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和违反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两个角度对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论述。在介绍国外和国际反商业贿赂的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美国、德国、日本的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借鉴其中对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现状和缺陷,指出了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不足,提出应当扩充行为方式和扩大行为主体的范围以完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增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种类。与此同时,还应当丰富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并加大其惩罚力度,明确竞争者群体、消费者和消费者群体、非竞争市场参与者群体为享有诉权的主体并增加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以健全法律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人责任的追究。为更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文章认为不应在刑法上将商业贿赂设置成独立的罪名,应着重修改现行法律对犯罪主体和客观构成要件的规定,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财产刑和资格刑设置。此外,文章还从实务角度分析了目前反商业贿赂执法机构体系设置的弊端,提出在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反腐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组建一个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