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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自美国《谢尔曼法》颁布以来已经有 100 多年的历史。在美国、德国、欧盟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建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中,企业合并控制都毫无例外地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制度之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之下,新一轮的全球合并浪潮范围之广,规模之大都超过了以往,这对已经加入了 WTO 的中国无疑会形成强大的冲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合并市场。此时,就更加需要完善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这种情况加以规制。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而实体内容中最主要的就是控制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有鉴于此,笔者将其选作硕士论文研究的课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采用了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等多种研究方法,研究了美国、德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企业合并控制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