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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出现,时间很短。从1981年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成立伊始至今,只有短短的二十五年的时间,但其发展速度之快,社会作用之大令人瞩目。这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表现之一。当然,与国外的基金会相比,中国的基金会整体规模不大、社会影响力还不强,但其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一份子,活跃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发展与市民意识的增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我国学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多数都集中于对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定位、功能价值、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基金会这一重要组织形式的研究刚刚起步,对基金会立法问题的专项研讨更是不多。正是此种不协调,引起了笔者对基金会立法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并尝试进行一些开拓性的探索。本文从立法的层面来考察和研究基金会,结合基金会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对基金会生存的法律环境进行描述,从中找出影响、制约基金会发展的不良因素,并分析成因,力求在立法层面上对这些病灶进行处理;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在社会结构变迁、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对基金会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从法学维度发现一些不合时宜、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求得基金会在法治之下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写作时,作者参考和借鉴了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取其精髓,结合法学理论基础,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见解。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基金会概述。对基金会的产生与发展,基金会的概念、特征、现行分类进行阐述,并从基金会发展现状入手探讨我国基金会在社会发展变革中所具有的功能,突出对基金会研究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为基金会的立法现状。本部分首先简要回顾基金会立法的过程,通过对美国和俄罗斯基金会立法历程的介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总结出我国当前基金会立法的大体框架。然后对现行基金会管理的“主体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分析,肯定这部行政法规所体现出的主要法制建设成果,从而揭示对我国基金会立法进行认真研究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为我国基金会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从实证的角度对基金会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围绕立法滞后、无法适应基金会的发展需求;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立法位阶低,配套法规不健全;法律定位过于模糊;法律救济的缺乏五个方面展开。然后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寻找基金会发展困惑之所在,得出立法基础理论研究不够充分,缺乏足够的进取精神;对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