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美反腐合作——框架性国际公约的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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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合作日益成为中美双边合作中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社会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为中美两国的反腐败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它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促进中美两国在反腐败领域的深入合作,建立起反腐败合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抑制腐败毒瘤的滋长和蔓延。本文运用国际制度分析、国际国内比较和互动分析以及个案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国际社会反腐败合作加强的背景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价值,并以有较大影响的余振东一案为例,对中美两国在《公约》体制下的反腐双边合作进行了系统的考察,试图达到这样几个目的:一是从中美反腐合作的视角考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能为双方的反腐合作带来怎样的促进因素;二是分析在该公约体制下两国合作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三是探讨在中美反腐合作的互动中中国方面的努力方向。此外,也借此分析了框架性国际公约的有效性和局限性。本文在主体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总体上概述了全球反腐败合作加强的国际背景;第二章阐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身的价值和宗旨并对其作为一个框架性国际公约要实现有效国际合作的条件作了一个大致的梳理;第三章以余振东一案为例,从中美反腐合作的实践中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在第四章,从中国的角度论述了中国在反腐合作中有待于加强的各个方面,包括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相关法律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在赃款分割问题上灵活处理、借鉴他国成功经验以及争取与美国早日建立引渡协议等。在文章的结束语中,再一次回顾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论断,对中美双方反腐合作的前景作了简要的展望,并说明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制下的中美反腐合作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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