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er13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对象的研究还很不够,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具体承担者,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对象。这种主张从逻辑上讲难以成立。既然任何犯罪的构成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或合法权益为条件,而犯罪对象又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那么,不作用或影响一定事物的犯罪是不可能存在的。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既然犯罪客体是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的,那么犯罪对象在任何犯罪中也应必不可少,这是认识犯罪对象的出发点。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其具有具体性、法定性、主体选择性、客体制约性、表象性等特征。犯罪对象的范围包括人、物、行为规范、信息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划分为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数犯罪对象、法律直接规定的犯罪对象与根据法律推定的犯罪对象、直接的犯罪对象与间接的犯罪对象、影响定罪的犯罪对象与影响量刑的犯罪对象。研究犯罪对象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犯罪客体、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 对犯罪对象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明确犯罪对象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是相对应的关系,任何对象,都是行为化的对象,离开了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就不可能存在。同时,任何行为都是对象化的行为,离开了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就是无的之矢。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关系的进一步理顺,可以较好地解决理论上的有的犯罪有犯罪对象、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这种不符合逻辑的观点。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行为对象是“行为”(仅指客观层面的,而不是经过主客观综合评价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成立一些犯罪所必需的,这类对象在法律上具有限制行为样态的作用,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二者在性质上、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程度、存在的范围上都不尽相同。犯罪对象的明确,也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结果,犯罪对象是犯罪结果的客观载体,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不同,犯罪结果也随之产生不同的特征,犯罪对象的不同形态决定了犯罪结果具有不同的形态,同一犯罪对象在不同的犯罪行为的作用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 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脱逃罪、重婚罪没有犯罪对象,当我们正确认识犯罪对象后,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及相关概念的关系的理论运用到这些具体犯罪上来,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脱逃罪的犯罪对象是脱逃者本人,重婚罪的犯罪对象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另外,我们应该正确把握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探求立法上设定一些罪名的意图,这样我们才能更正确地把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不是交通工具本身,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物。同理,战时自伤罪的犯罪对象不是行为人自身,而是整个部队。 犯罪对象与刑罚适用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在定罪过程中,犯罪对象的种类、特征的不同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对象的转化还可以引起行为性质的转化。其次,在量刑过程中,犯罪对象的种类、状态的不同,适用刑罚也不相同,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关系的远近程度不同,处刑轻重也可能不同;在刑法规定之外,犯罪对象的不同还存在许多酌定的量刑情节。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仅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而排斥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实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现,有必要对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重新界定。犯罪对象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成立任何犯罪都必须的。传统的观点,把犯罪客体置于犯罪对象之上,而把犯罪对象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这一观点不尽合理。在实际的犯罪中,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具体的犯罪对象,只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侵犯、才能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没有犯罪对象,便没有犯罪客体。反过来,作为本质的犯罪客体需要能通过犯罪对象的变化才能反映出来。由此看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属于同等地位,两者不能分离,应一视同仁。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表明了它们两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也正是这种密切联系决定了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应该统一于一个整体之中,这个统一的整体就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一起组成了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要件中一个独立的要件,且与犯罪客体一样,在犯罪构成中处于共同要件的地位。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统一于犯罪客体要件中,会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显得更加协调。
其他文献
产权既包含了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又涉及到平等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它不仅仅是一个财产所有权问题,而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产权概念源于财产所有权,但
信用权乃至个人信用权是近几年进入我国民法界视野的问题。对于该制度确立与否,学界存在较大争议。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对每个人来说变得不可或缺,确立个人信用权制度,无
新技术的发展和版权及邻接权的发展密切相关。广播组织的邻接权权利保护也一直受到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关注。1961年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是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