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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时代是法治时代,是人权时代。国家明确地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条款。以人为本,尊重、保障、维护和实现人权,保证每个公民自由、权利和利益的行使和实现,成为社会和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法律的灵魂,成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的内在的价值,成为所有公共权力运作的基础,成为法律人的社会使命。就公民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来说,时常面临着各种不同的力量和方式的对抗、干预、侵犯和损害,其中公权力是最为显著的力量,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因为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广泛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对公民权利具有最大的侵犯力和破坏性。因此,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就成为制度建设和法律实务的基本环节,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措施。从犯罪侦查角度讲,国家公务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所实施的犯罪,即职务犯罪是国家权力异化的最严重形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行使检察侦查权,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法律监督,起着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作用。但由于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法律观念和刑事政策根深蒂固,在行使检察侦查权,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又往往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协调好打击职务犯罪与人权保障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能保障检察侦查权的顺利实施,又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所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律人的天职,是检察官的神圣的社会抱负和情怀。在当代中国,我们应立足于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相结合的法律理念和精神,以人为本,以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内核,建设、发展和完善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则、程序、制度、机制,规范、控制、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及其权力,防止检察侦查权的滥用、误用、擅断,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现实中,行使检察侦查权,要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正当程序观念,改变诉讼观念,强化权利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追求和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立足于法治和人权保障,较为深入地探索人权保障与检察侦查权的内在关系,分析了我国行使检察侦查权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而对现有诉讼模式下人权保障的完善进行了理性思考。我们认为,要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实现理念的转化与变革,进一步发展人权至上、程序至上、制约和监督权力、利益的协调与均衡、最大限度保护等观念。在机制上,应当确立起全面、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确立律师帮助权,切实保障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权,明确规定律师享有讯问时在场权。在制度方面,建立健全沉默权制度;改革和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对讯问的持续时间应当限制,在讯问之前要求侦查人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立法控制、内部控制、权利控制、社会控制和技术控制等;改革、健全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推动国家赔偿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