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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被调查人涉嫌违纪、违法的证据。在现阶段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新形势下,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通常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进行调查,在获得犯罪事实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就必然发生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对接中相应的证据连接问题。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也就不是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这就涉及到其获得的哪些证据能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何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文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而这一问题又是司法实践中所无法回避的。本文将在对相关证据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纪检监察证据的理论界定进行了论述。该部分包括纪检监察证据的内涵、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等问题。纪检监察证据和刑事证据在证明对象、调查对象、收集主体、收集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第二部分对纪检监察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类证据的运用做法不一,有的直接将其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有的将其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因类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反腐败侦查体系的影响、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有限性和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等原因,对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证据还存在较大的依赖性。第三部分从证据属性的角度对纪检监察证据进行了剖析。由于收集纪检证据的主体不是司法人员、不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收集,导致了纪检监察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其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可能性,纪检监察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属性,其不会因收集证据人员的不同和程序的差异等外部力量而有区别,这是纪检监察证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第四部分论述了纪检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具体路径。纪检监察机关取得的实物证据可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取得的言词证据需区别对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被调查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口头或书面记载的案件事实,这些证据属于传闻证据,所以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书面证言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但是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些例外规定。论文最后简要分析了纪检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