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效益是一种综合效益,它反映了人类对经济功利及伦理、社会等价值的多种追求,是法律的应然价值向实然价值转化程度综合反映的范畴,它不仅衡量和确证法律秩序状况是否符合某个既定的目的,而且十分关注法律目的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体制对法律的要求,是否与社会对法律的功能期待相适应,法律效益的实现丝毫不能脱离法律运行这一实践过程,因此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实践构成法律效益的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律效益的形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法律效益的不是一个或几个原因孤立作用的效应关系,而是各种社会文化因素和法制系统要素交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果,是法律——社会因素的“合力”的产物和体现。客观描述法律效益的形成机制,揭示其内在规律性和运行路径,构架起理想到现实之间的桥梁,才是法律效益问题研究的核心与关键。因此,为确保法律高效益的实现,在法制系统工程的建构和运行中,必须实现法律目的,法律意识,法律规范制度,法律技术和各种法律阳属物等法律因素的有机的动态的结合,经历从法律的创制,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监督等诸环节的前后相续和彼此衔接的法的运动全过程,完成法律规范的创制和法律规范的实现这两个过程的动态统一,最终形成法律秩序。 其中,法律规范在法律效益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内蕴高效益势能的法律规范乃至整个法律体系是实现法律效益的基础,它包括法律对社会正义的体现,对国家意志的反映,它的可按受性及其严谨而完整和谐性。同时,社会法制系统不是游离于整个社会系统的孤立整体,它必须在社会中运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控,与其他各种社会系统发生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因此,法律效益的实现状况,永远不能起出社会文化条件所给予它的限制。因此,如果没有发达的社会经济为法律运行提供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没有合法权力的支持以及法律文化的认同,那么就没有法律秩序,就没有法律效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