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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本质是共同侵权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该问题上的争论实际上是法律逻辑与政策选择之间较量的表现。我国目前在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中对共同侵权行为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新世纪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紧锣密鼓地筹划制定民法典,2002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将《侵权责任法》作为单独成一编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估计不久的将来我国会有一部独立的侵权法,而目前学术界关于侵权的一些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本文所论的共同侵权行为,长期以来理论上研究较多,但是对于如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尚未形成一致意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折衷说”在共同侵权中的合法地位,并将共同危险行为纳入共同侵权体系,一石激起千层浪,共同侵权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近年来侵权行为法的价值追求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侵权法的发展日益突破“自己责任自己承担”的民法传统原则的束缚,向优先保护受害人倾斜。研究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目的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行为具有“共同性”,从而确定各个行为人对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否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是选择保护受害者利益,保证其损害有充分的赔偿?还是按照“自己责任自己承担”的原则保护“侵权人”利益?对该问题的回答关系到侵权行为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实现法的价值,各国侵权法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各国司法实践中开始时是按照主观说中的意思联络说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后来改采共同过错说。为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侵权法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功能,我国司法实践对共同侵权的态度有向客观说转移的趋势。司法解释采纳折衷说,改变了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并加重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使侵权行为法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导致侵权法的一些传统基本原则,如自己责任自己负担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等,发生了动摇。笔者以如何界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如何发挥法的调节作用,平衡各方的利益作为出发点研究该问题。本文结合学者们对该问题的一些最新成果,根据有关民法理论努力探求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共同侵权制度的构建提自己的一点浅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