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加害给付在德国称为积极侵害债权,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不完全给付,我国的加害给付理论与其在源流上有着密切的关系。该学说的提出被称为“法学上之发现”,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由判例法导入法典,经过瑞士债务法、日本民法典的法典化,说明国外对该制度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但在我国,加害给付问题是我国民法领域最具争议的课题之一。我国学者虽对加害给付存在争议,但是对这一理论作深入研究的却极少,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附带涉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薄弱之处。加害给付是一种既造成履行利益损害,又造成固有利益损害的严重违约行为。在传统民法中,履行利益受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受侵权法保护。在我国,对固有利益的损害多主张按责任竞合处理,而责任竞合又不能使债权人的损害得到完全的赔偿。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论证了在加害给付时应采用责任聚合的合理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加害给付制度的历史发展作了一个详细地介绍,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的相关制度进行详尽的分析,探讨其理论的来龙去脉,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分析其优点与缺点,使人们从宏观上对加害给付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第二部分从法律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对加害给付制度进行分析,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入手,分析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的加害给付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第三部分专章论述了加害给付中的责任竞合理论与责任聚合理论,通过分析对比,得出笔者自己的见解,认为采取责任聚合理论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第四部分从我国立法对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这一方面对其作了一个论述。本文从比较法、法律解释学、法制史等视角入手,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经济分析等手段,对加害给付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揭示了我国有关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问题,并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