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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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欧在经贸领域合作不断深化,但与之同时贸易摩擦也不断出现,并呈现增加的趋势。受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欧盟区域内市场低迷,“中国制造”以价格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显著优势。为了促进欧盟区域内制造业复苏,保护区域市场,欧盟频繁地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中国产品出口予以限制。欧盟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频繁地反倾销不仅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也是对欧盟原材料提供商、工业用户和普通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更会对中欧之间经济贸易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其中2012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一案因其涉案标的额巨大,影响范围较广,成为迄今为止中欧之间最大的贸易纠纷。欧委会与我国121家光伏出口企业达成价格承诺,使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得以保住欧盟这一重要的消费市场。这不仅仅是我国光伏出口企业积极应诉的结果,更是我国与欧盟经济较量的结果,因而本案具有典型性。本文以案件争议的“非市场经济主体”问题和“公共利益原则”作为切入点,从WTO相关规定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视角对此加以剖析,进而提出有效应对欧盟“非市场经济主体”问题的对策和利用欧盟“公共利益原则”进行反倾销的建议。在应对“非市场经济主体”问题上,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或者中欧之间的双边谈判以争取欧盟对我国市场经济主体资格的认可,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救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完善市场经济结构,甚至在必要时候采取反制裁措施;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贸易救济观念、积极应诉,以欧盟的五项量化标准为参考,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是欧盟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且历史上有过我国企业运用此原则应对欧盟反倾销案的成功先例,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案时,可以对欧盟所标榜的“公共利益原则”加以充分利用。政府通过加强与欧盟成员国的交流,争取他们对我国的声援;企业可以与欧盟内部的原材料供应商、产品进口商、工业用户和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密切联系,通过间接的方式向欧盟发出自己的声音。希望通过对“非市场经济主体”和“公共利益原则”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企业在应对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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