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习惯与国家:宋代租佃制度相关问题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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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宋代佃农的收益构成发生变化,不少佃农不仅享有自己的劳动力产权带来的收益,亦可以参与土地增值价值的分享。土地产权关系的变动和佃农收益的重新构成,对于激发个体小农土地经营的积极性和制度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宋代租佃关系呈现出复杂面相。在经济发达地区,租佃制下土地产权的分化明显,佃农具备较强的独立经营能力,定额租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经济落后地区,由于租佃市场结构不合理,地主之间展开对佃农的争夺,诱发了频繁的诉讼纠纷。南宋国家为了平息纠纷,对佃农的人身自由做出限制。租佃惯例的衍生和发展,体现了民间土地经营中自我规范的能力与形式,对于维持良好的主佃关系和乡村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宋代国家在官田的经营中注意汲取民间智慧,效仿民间租佃惯例,表现出一种灵活、务实的治国理念。和民间的租佃惯例一样,宋代乡村社会中广泛存在着“乡原体例”,对于指导乡民的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民间规范还无法上升到独立于专制权力之外的自律性社会秩序去理解,传统国家具有强大的社会整合能力,能够将产生于乡村社会中有利于自身统治的理念和方式纳入到自身的统治秩序中。随着对以国家权力为支撑进行的土地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放弃,宋代国家积极调整和干预租佃关系。进入南宋,私租减免逐步走向制度化,成为国家的重要政策。南宋初,国家致力于通过限制“私斗”的使用来规范乡村的租佃关系,但是“私斗”的使用业已形成了乡村社会中各方认可的惯例,颇具权威性。而且国家的整个财政制度是在“乡原体例”的基础之上得以在基层社会中有效运作的,因而限制“私斗”的政策不得不放弃。佃农抗租固然有遭遇自然灾害、战争和地主苛刻等正当理由,但并非所有的抗租都是合理的。国家从财政收入的稳定出发,就必须对“顽佃抗租”予以弹压。就乡村租佃市场的秩序构成来看,国家和民间都在发挥着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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