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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挑战。专利制度必须审视是否对所有生物技术成果都给予专利保护,并且是否需要适当调整授予专利权之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以及说明书充分公开等的标准。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主题,第一章讨论了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有关的学说,并分析了围绕专利制度的利弊所产生了各种观点。在专利权的内容一节,本文试图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讨论分析专利权与所有权的异同,从而明确专利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第二章讨论分析动植物品种,特别是转基因动植物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之客体。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动植物育种方法是以动植物体为基础,在个体水平上通过杂交和筛选获得具有优良特性的动植物品种,对所需优良特性的观察必须随动植物个体的生长发育进行,因此这种育种方法培育新品种的时间较长。随着生物技术中重组DNA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在基因水平上进行操作,将优良特性之基因直接转入动植物体内,从而获得具有所述优良特性的动植物。这就大大缩短了新动植物品种的育种周期。由于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均参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并在国内颁布实施以植物新品种为保护对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颁布和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因此,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可以根据该条例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是,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引起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在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可以获得植物品种权的情形下,对于转基因植物的发明人是否还需要专利法的保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都将通过基本生物学方法和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生产动植物的转基因方法不在被排除之列,而对于转基因方法生产的动植物是否应给予专利保护,各国作法不一。其次,转基因动植物与通过转基因动植物培育的动植物品种是不同的概念。另外,由于植物作为生物体的可自我繁殖性,无论是植物新品种权,还是植物专利权,权利人不仅对该权利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或者植物享有排他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对用受保护之植物新品种和植物繁殖的下一代享有同样的权利。为此,各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或者条例都规定了农民对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人的权利。本章通过比较美国、欧洲和中国的规律规定和实践,从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的获得条件、权利范围、保护客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并不构成对相同客体的重复保护,但出于我国作为农业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生物资源之多样化以及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等考虑,我国目前仍应将转基因植物排除在专利权客体之外。由于不存在动物新品种权,因此转基因动物的问题较转基因植物<WP=5>问题简单,但结论与转基因植物相同。第三章讨论克隆技术与克隆产品是否属于专利权之客体。近年来,克隆技术的发展引人注目,但与人有关的克隆技术更多涉及构成现有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由于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具体部门法,因此,克隆人技术是否能够作为专利权之客体,与一个国家对克隆人技术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鉴于我国政府目前明确表示反对生殖性克隆,而支持治疗性克隆,因此与治疗性克隆有关的发明创造应能够作为专利权之客体。第二部分从总体上讨论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第一章讨论实用性条件。本章比较分析了美国、欧洲和中国的实用性法律规定和实践。实用性条件虽然始终是各国专利法所规定之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但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实用性条件曾一度被视为最容易满足的专利性条件,但随着化学以及生物技术的发展,该条件逐渐为一些国家所重视,并试图利用该条件达到平衡专利申请人,最终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两者的利益。本章试图澄清我国目前因对实用性条件之法律规定在理解上的不同,而在专利制度实践中所产生的混乱。另外,就实用性规定而言,大多数国家使用《巴黎公约》中的“industrial application”,而美国使用“utility”一词,目前正在起草的《实质性专利法条约》(SPLT)和《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和初审指南》中,使用不同表述的国家因此而对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发生了争议。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讨论新颖性条件。本章通过比较美国、欧洲以及中国有关新颖性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分析新颖性之本质,特别是对判断新颖性所参照的现有技术进行了分析。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新颖性的内容-现有技术通常包括公开出版物和公开使用。因使用公开的地域范围不同,而将新颖性分为相对新颖性和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的使用公开限于本国,而绝对新颖性则无此地域限制。两种新颖性在“公开出版物”的界定上于各国之间并无太大差异。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讨论我国目前行政及司法实践对公开出版物的不同看法。另外,还就现有技术中的使用公开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概念现有技术状态的构成要件。第三章讨论创造性条件。本章通过比较美国、欧洲和中国的创造性法律规定和实践,分析其创造性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