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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人格尊严思想渊源的梳理,以及对人格尊严内涵及与人格权的比较阐述,通过与德美两国人格尊严保障制度的对比,笔者发现,我国目前对人格尊严保护的现状仅限于一般法律,人格尊严的内容也较狭隘,且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也不完善,是存在着缺陷的。通过分析德美两国对人格尊严的保障制度,针对社会现实中特殊群体人格尊严遭到践踏和轻视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探讨我国人格尊严保障的可能路径,重构人格尊严保护的制度框架。文章共分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作者从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各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方面分析了研究人格尊严宪法保护的意义,并对于人格尊严保护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从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和宪政建设的实际出发,作者认为人格尊严宪法保护的研究意义为:突破民法人格权保护的不足,为人格尊严法律保护提供宪法理论依据;有利于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推动中国的宪政进程。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西方历史上人格尊严思想的起源以及发展与演变和中国历史上的人格尊严思想,以及人格尊严思想在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人格尊严含义的定位,进而作者指出人格尊严是自然人享有和行使其他基本权利的目的,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然后介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格尊严的规定,分析了宪法上人格尊严与一般法上的人格权的区别。第三章,主要是对人格尊严的宪政考察。作者选取了两个人格尊严宪法保护相对比较成熟的国家:德国、美国为参照,研究人格尊严宪法保护在这两个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进而以德美两国的人格尊严保障制度为鉴,构建我国人格尊严的保障制度。第四章,主要分析了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格尊严是现代宪法的根本原则和最高规范,是其他基本权利的源泉,是法律实践的依据。第五章,探讨几种特殊群体的人格尊严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已决犯、农民工、性工作者,他们或处于弱势地位或是弱势群体,他们作为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需要保护,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结语部分。在现阶段,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虽然我国现行宪法鉴于对“文革”的沉痛反思而增加了保障“人格尊严”的条款,但由于我国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和宪法诉讼制度,且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薄弱,尊重人的尊严还未成为一种国家或公民的宪法义务,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个体尊严还未得到真正切实的实现。因此,目前国家有必要为人有尊严的生存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使每一个公民个人都可以享有自由而有尊严的体面生活,这是当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改革中最基本的任务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