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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行为能力欠缺人士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价值与作用。我国的监护制度由于起步过晚,立法水平相对落后,不尽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相关内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一些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由于受到当时立法背景的局限,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完善监护制度要从完善监护的立法体例开始,然后在逻辑严谨、科学合理的监护立法体例下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制度内容。本文抛开了监护制度具体规范内容的束缚,将研究中心放在监护的立法体例上。并对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立法体例及其不足之处与问题存在原因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解释,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与立法理念,对重构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体例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为我国正在筹备中的《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相关内容提供可供借鉴的素材。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护与监护立法体例的概述。主要阐述了监护的定义、性质与监护立法体例的基本状况,指出监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如无例外说明,本文所指监护为狭义的监护,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包括亲权的内容。这部分的重点放在了对监护性质的分析方面,因为明确监护性质是构建监护体例的基本前提。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的监护体例进行总结分析,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其不足,为下文重构监护体例的设想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分为两部分,首先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监护立法例的演进进行相关介绍,接着对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的监护理念进行了阐述,为重构我国监护立法体例提供立法经验与理论指导。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对笔者提出的在民法典体系下重构监护立法体例的思路与理由的集中阐述。笔者认为重构监护立法体例需明确两个问题:一为监护的法学性质,二为监护与亲权的关系。整个第四部分也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为监护制度在民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笔者认为监护还是应由将来《民法典》的“亲属编”调整,并对理由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接着笔者又着重讨论了监护与亲权关系问题,阐明了这两个制度的分离并行在中国的可行性,并指出可以用“父母照顾权”这个概念取代“亲权”概念与监护制度一起纳入将来《民法典》的“亲属编”,使二者互相配合、并行不悖。本文主要运用了相关制度对比、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与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且从整个民法典体系出发,不拘泥于具体的制度内容,从整个民法典体系层面解决问题,并非是对某一具体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