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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古已有之,从古代的“乡约”到现代法治建设下的的村民自治章程,其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谢晖教授在他的《民间法之于法治作用的三个向度》一文中提到,国家具有“议事、行政、审判”三个机能,用以创造交往秩序的规则,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规范,都应在此三个方向上供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而作为民间法典型代表的村规民约,在立法上自发的为农村村民主体立法,为国家正式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甚至直接予以国家正式的规范资源;在行政上把那些没被法律明令认可,在实践中却行之有效的规则规范运用到解决行政活动中去;在作为法律“最后守护者”的司法上,以村规民约为一定基础的立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共同发展,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因此本文提出在现代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对村规民约进行研究分析。本文运用分析和综合等学习方式,参阅了大量参考文献和研究数据,通过整理和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形成了对村规民约的系统理解,下面用五个部分具体描述。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价值,由党的会议关于依法治国的的发展历程引出本题的法治建设背景,通过对比传统民间法的研究重点,以此介绍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对村规民约基本内容的概述,介绍了村规民约的历史变迁、传统村规民约的含义以及现代法治建设背景下村规民约新的含义和新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对村规民约的功能分析。首先是弥补国家立法的功能,这也是国家法在农村特殊环境下无法面面俱到而出现村规民约的原因;再者是村规民约的实施促进了国家法律的实施,体现了村规民约存在的合理性;此外,村规民约不仅对外作用巨大,其对自身农村社会建设管理也起很大推进作用;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与农村社会的桥梁,其传承了农村社会的优良传统以契合国家法的实施。第四部分介绍当前村规民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出现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当前村规民约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以及在法治建设背景下对村规民约进行体系重构的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对村规民约的分析研究,在传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相互关系,从而科学建设村规民约,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传统民间法与现代法治精神和谐统一、基层自治与与国家管理相辅相成,切实村规民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