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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先生的道德概念是和他的哲学体系“理”学相一致的,现实中的道德依据“道德之理”而存在。而“道德之理”的内容起维护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作用;“道德之理”是对人在道德方面“应当”的规定;同时“道德之理”蕴含了“共”性与“别”性,是区分“新道德”与“旧道德”以及“可变的道德”与“不变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基础。不变的道德无所谓新旧,只有那些可变的道德,才有新旧之别。“道德之理”是道德存在的自然本体,是道德本身所遵循的“道德律”。概括起来,道德就是人类依据“道德之理”自然而然地做应当做之事,遵循“应当”的道德律,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到维护作用。冯友兰先生的道德概念以社会为基础。他通过道德与社会的关系来定义道德。即道德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道德是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对社会的不同作用,冯友兰先生区分了道德、不道德和非道德三个概念。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就是道德的,阻碍社会发展的就是不道德的,而与社会进步发展无关的事物就是非道德。其中道德对社会的作用,可以从道德规范和道德制度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冯友兰先生认为社会中的不稳定,是因为欲望之间的冲突,而道德制度就是调节社会中的冲突,使社会达到“和”的状态。同样道德规范也起着类似的作用。道德对社会的作用必不可少,同样社会对道德也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社会生产对道德起决定性作用,道德是它所处社会的一种反映;其次,对道德的评价只能依据它所处时代的社会标准,即只能以其社会的道德标准评价该社会的道德;最后,社会的层次性是区分道德层次性的基础;在冯友兰先生看来,社会性是道德的基本属性,社会是道德的基础,没有社会就没有道德;同样道德也是社会存在的重要依据,道德是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道德除了具有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作用之外,还有着内在要求。即道德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也具有内在的价值追求。所以冯友兰先生区分了合乎道德的行为和道德行为。其中合乎道德的行为主要包含自发的合乎道德的行为和功利的合乎道德的行为。自发的合乎道德的行为就是没有觉解的无意识行为,即只有道德行为没有道德意识的行为。功利的合乎道德的行为就是知道自己在做道德的事,只是他行道德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比如名、利、权。做道德的事只是达到自己利益的手段。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知道自己在做道德的事,而且行道德的目的是“利他”。道德的最高境界不仅仅局限在冯友兰划分的道德境界中,其道德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极高明而道中庸”,就是精神与实践的统一,就是虽然有较高层次的精神境界,但也做普通人所做之事,而且做到恰到好处。通过对“觉解”和道德对社会作用的分析,以及对“极高明而道中庸”的把握,可以发现冯友兰的道德观体现了精神与实践的统一。通过对“道德之理”与“极高明”的解读,可以发现冯友兰道德观中的义务论倾向。社会性是道德的基本属性,以社会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各国间进行平等的道德文化交流;另一方面却也显现出把社会历史分割成各个点,使道德失去了社会历史横向与纵向之间的评价,消弱了道德本身的客观性。除此之外,“道德之理”中的“共”性为继承传统道德文化提供了抽象继承法的理论依据。“极高明而道中庸”的思想有利于促进人类与其他动植物之间和平相处。总之,冯友兰先生的道德观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