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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错误纠正机制的核心部分,在特别呼吁、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对于原审法院的程序性法律错误由上诉人依法提起程序性上诉,由上级法院对原审法院做出撤销原判的程序性制裁,对当事人进行程序性救济这一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即以程序性上诉为题,首先对这一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方面进行介绍,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程序性上诉制度的考察,以及对我国该制度现状的反思,就我国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改革提出初步的建议。文章共三万余字,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本文首先对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性质进行了基本界定、说明;然后,对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功能予以归纳,认为该制度具有保障程序的独立性价值——程序公正的实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获得救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以及保障实体真实实现四方面的功能价值;最后对程序性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予以阐述,以提供完善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思路。第二部分是关于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即对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之一——美国、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德国以及承袭了大陆法系诉讼行为无效理论的澳门地区的程序性上诉制度予以考察,以期对我国程序性上诉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参考的依据。第三部分是对于我国程序性上诉制度运行现状的剖析及反思,将所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加以概括和归纳: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程序性上诉制度存在理由不健全、程序不完备和审级制度不科学三个方面的问题;从司法角度来看,司法人员观念认识上的偏差、法院系统内部不规范的案件请示制度使我国的程序性上诉制度陷于严重的司法困境。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完善对策,包括程序性上诉理由的完善、上诉程序的完善、建立多元化的程序性法律错误后果以及改革审级制度四个部分。其中,审级制度的构建及完善可以说是程序性上诉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因而文章对其从性质定位、提起主体、审理范围、受理程序以及审理程序五个方面重点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