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入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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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2015年我国网民的渗透率达50%,网民总数稳居世界首位。互联网越来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行为也数见不鲜。网络诽谤是一种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媒介的新型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成本相对低廉、危害难以消除以及行为人难以查清等特点,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显著区别。近年来,利用网络毁损他人名誉的事件时有发生,秦火火“谣翻中国”的言论,更为规范网络秩序行为敲响了警钟。对于网络诽谤行为以及对该行为的治理和规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2013年9月,两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网络秩序的规范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良好、有序的网络环境。其中,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规制是该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等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诽谤的入罪标准。然而,司法解释虽然对网络诽谤行为入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在某些方面和细节之处也存在一些的不足或者缺失。同时,司法解释无法涵盖网络诽谤行为的每一方面。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诽谤行为入罪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网络诽谤行为的研究。本文以”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对网络诽谤的入罪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一共分为三大章节,第一章是对网络诽谤入罪之行为构成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分析和探讨了构成诽谤罪的两大关键点——“捏造”行为和“散布”行为,对网络诽谤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捏造事实、何种情况下构成散布捏造的事实以及捏造行为和散布行为的关系进行了剖析,以加深对网络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的理解。第二章是对网络诽谤入罪之对象构成问题进行研究,对自然人的诽谤毫无疑问会构成诽谤罪。那么,对一些特殊对象的诽谤,是否会构成诽谤罪呢?第二章节就是对诽谤所针对的特殊的对象——死者、法人和政府官员进行研究,以明晰对这些特殊对象的诽谤行为,是否会构成诽谤罪,若构成诽谤罪应当如何提起诉讼等问题。第三章是对网络诽谤入罪标准界定问题进行研究。本章节重点对网络点击量、浏览量以及被转发数量进行了研究,对点击量、浏览量以及被转发数量的认定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期更好的适用司法解释,尽量避免“让歪嘴和尚将‘经’念歪了”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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