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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世界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国际投资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间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制,在其自身国际商事仲裁属性所致缺陷尚未解决的背景下,又迎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随着各国吸引外资和鼓励对外投资政策的深入推进,国际投资环境整体改善。与此同时,近年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这一趋势反映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机制的重要特点。在对中外投资协定内容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审视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机制面临的重要问题,并根据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实践的新发展,完善中外投资条约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首先,就这一机制形成的历史和近年发展现状进行简要阐述。其次,就这一机制主要基础概念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其中阐述了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管辖权基础,并对当前最为重要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实现机制之一,即ICSID仲裁管辖权特殊性进行论述。第三部分论述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仲裁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发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逐一提出针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就当前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机制的裁决一致性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针对性的提出中国在对外缔结相关投资条约时就该问题应采取的应对方法。其次通过对NAFTA仲裁案件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内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出中外投资条约中应完善内容。再次就阿根廷危机引起的就该国提起的仲裁案件数量显著增加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中寻找对中国的重要启示。最后就近年出现的部分国家退出公约并终止BIT的现象进行分析,提出中国的应对之策。本文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以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仲裁案件裁决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从实证的角度就本国投资者和国家利益的维护,提出重要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