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继颁布,使得法人制度被引入到了民办学校的治理之中,为我国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赋予民办学校法人地位,不但能够实现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还可以通过民办教育的教学水平的提升,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向教育事业的投入,实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增强。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得划定仍然缺少成体系化的理论作为支撑,即便民办学校具备了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要求的法人设立条件,也很难在现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分类中找出能够相称的一种,这也导致了民办学校法人在学校治理结构以及财产权上出现混乱,权责不明,危及民办学校的法人独立地位。法人在属性上的划定明确是建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的前提,也是实现民办学校从自然人治理到法人治理的理论基础。为此,本文试图对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展开研究,以期能够提出对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制度有益的建议。本文将以我国目前立法的实际出发,参照民法有关法人制度的研究和学说,从法理、立法实际等方面指出我国目前民办学校在法人属性划定上的不足,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同时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办学实际的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界定的构想,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的建议设想,使我国民办学校法人真正能够有序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