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技的发展带给人们的不仅是物质条件的丰富,对传统的立法来说也意味着必将面临重大的冲击。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迅速以及立法的空白导致这一类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体外人类胚胎法律属性的准确界定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源。从主体说、客体说及中间说的论证中,我国各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各执己见,现阶段仍然处于争论阶段。本文主要通过发现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来展开论证,通过比较分析目前的主流观点,主体说、客体说及中介说,进行利弊权衡,比较分析国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先进国家的立法,论证客体说下体外人类胚胎属于“人格物”的可行性,借鉴国外经验,设想对体外人类胚胎进行特别立法,肯定其受到一般物之上的“人格物”之保护,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全过程。首先,通过引发人们巨大争议的2014年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及2017年湖北省单方处置胚胎纠纷案,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总结归纳关于体外人类胚胎的争议,即体外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以及不同情况下这些胚胎的处置规则。其次,对国内外学者提出的主体说、客体说及中间说的观点进行利弊权衡,比较法国、日本、美国及英国关于体外人类胚胎特殊法律属性研究,通过主体说保护过度、中间说导致法律框架的冲击及客体说下“人格物”的开放空间,在“人-物”二分格局下,通过论证体外人类胚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实质上属于“物”,且“人格物”的提出可保护其具有的特殊人格利益,确定将体外人类胚胎界定为“人格物”的可行性。再次,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水平领先的法国、日本、美国及英国的优秀立法进行分析,对比分析各国体外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及处置规则,法国给予了体外人类胚胎是“生物人”的特殊保护;日本虽未明确规定,也给予了体外人类胚胎“软法化”保护;美国各个州的观点不一致,存在合同模式、同时合意模式及利益衡量模式下不同的保护方式;英国赋予了体外人类胚胎特殊的保护地位,建立了体外人类胚胎及研究管理体制。在“人格物”学说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关于体外人类胚胎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置规则。“人格物”的提出旨在将体外人类胚胎融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在一般客体之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允许辅助生殖夫妇占有和使用的意思自治,但禁止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术夫妇离婚时、受术夫妇一方死亡或夫妇双方都死亡时,遵循不同的处置规则。最后,通过前面的论证分析,对我国体外人类胚胎将来的监管规则提出构想,借鉴英国的体外人类胚胎及研究管理体制,对体外人类胚胎进行特别立法,明确其“人格物”的特殊属性及处置规则,完善辅助生殖技术中违规操作的惩治规则,建立专门的体外人类胚胎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