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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我国北京的顺利缔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是首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而且首次对视听表演者权利进行了国际保护,弥补了该领域的法律空白。而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归属问题是该条约重点解决的问题,关乎视听表演领域两大主体——视听表演者与制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对该问题也极度重视,反复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在送审稿中相对确定下来。所以,在本次修订工作尚未结束之前,对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研究,在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方面仍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论文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作为切入点,详细介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有关视听表演者权的归属规定,结合国外主要国家的视听表演者权属立法规定,通过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属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论文的核心观点:我国应选择“推定授权”的权利归属模式。第一部分介绍了《北京条约》中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的规定,通过对《北京条约》缔结背景的介绍以及条约中的三种权利归属模式的分析,为下文分析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应采取何种权利归属模式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的立法规定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选择的原因以及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著作权法》视听表演者权利转让规则进行了检讨,对送审稿中的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论文的核心观点,即我国应当选择“推定授权”的权利归属模式。分析了表演者权利归属模式选择的原则,并对学界的观点和“推定授权”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最终的结论,并针对“推定授权”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了立法建议。